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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联合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等。
该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七台河市桃山水库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1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三号令)
1991年3月1日,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水库水域及南、北沿岸陆域。南岸山地以仙洞山分水岭为界,北岸山地以山峰的分水岭为界,其它沿岸地带以黄海高程189米等高线为界,在明显处设立界标。在此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与供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项目;禁止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
三、《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七台河市桃山水库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1年9月25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五号令)
2001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了《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七台河市桃山水库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禁止事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市环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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