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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补充说明
为确保《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七发〔2007〕19号)顺利实施,现将《意见》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1、第二条中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需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应程序办理。
2、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对新上企业的政策支持,由企业持所需备件,报市招商办核准,报市财政局计算扶持资金额度,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3、第八条中的“凡属财政开支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对新创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免收5年”,由相关部门按企业性质直接办理,其中“财政开支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在七台河行政区域内非自收自支的市直和中省直单位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4、第八条中的“工商业、服务业及文化产业中符合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的行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木制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艺术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推广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代理和中介服务业、租赁业、拍卖业、出版发行业、影视制作业、会展业、职业技术培训、四星级以上宾馆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文化娱乐产业,其它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的新兴产业,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市委政策研究室的适用政策证明予以兑现。
5、第八条中的“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含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中介机构)”,收费项目是指卫生首批采样费、卫生学评价费、预防性卫生监督费、卫生防疫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土地测绘费、房产转让手续费、房产测绘费、附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费、防雷检测费、规划设计费、测量费、测绘基础设施费、墙改专用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驾驶员培训费,以及其它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以上费用由企业持所需备件,报市招商办审核,由“一站式”办公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
6、第九条中的“对自筹资金开展勘查取得一定成效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勘探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勘探成果以及能够建设的规模视情况核定,由勘查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对勘探成果、能够建设的规模、建议补助额度进行确认,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7、第十一条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除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贴息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贴息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分别向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共同考察认定后确定支持额度,报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年初提出计划,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分期分批拨款。
8、第十三条中对新上个体工商企业费用的减免,不属于招商范畴的,由相关部门直接给予优惠办理。“在指定地区摆摊设点开展经商活动”,只要允许摆摊设点的均视为指定地点。“免收摊位费和占道费”包括具有占道费、摊位费性质的其它费用。
9、第十四条中的企业法人代表政治待遇问题,由纳税企业向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报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由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部门具体实施。
10、第十六条中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适用范围为法人代表子女初中升高中考试前三年(考试当年及此前两年)投资额达到的标准;“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和“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上”是指法人代表子女初中升高中考试前三年连续达到的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持招商、税务部门出据的投资额度认定证明或纳税证明,由市教育局具体执行。
11、第十六条中的“三限生”是指国家高中阶段限制分数、限制人数、限制收费金额的学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高中自费生。
12、第十七条中的“对年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功勋企业’牌匾”,由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年纳税额度确定名单,提交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报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政府授予牌匾。
13、第十七条中的“其法人代表参加市里会议时要安排专门座区”,是指除党代会、人代会、全委会等有法定要求外的其它综合性会议,安排完市级班子、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的座次后,优先安排年缴税金超过50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的座次。
14、第十八条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依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额度确定名单,提交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政府适时召开会议授予“特殊贡献企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创业名星”等荣誉称号。
15、第十八条中的“S”头小汽车专用号段发放标准为: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放1台“S”头小汽车专用号段;非煤生产加工型企业年纳税5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增加1台“S”头小汽车专用号段,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增加2台,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增加3台,2000万元以上的增加4台;流通企业(商服)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享受1台“S”头小汽车专用号段;煤及煤化工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加1台,1000万元以上的增加2台,2000万元以上的增加3台,3000万元以上的增加4台,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5台。由企业持固定资产投资或纳税证明报“一站式”办公中心核准,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办理“S”头道路通行免费手续,由交通部门免收市内通行费。
16、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各部门到非公有制企业检查和处罚需报市创建办备案”不包括上级来我市对企业的检查,市各部门报创建办备案,可以书面也可以采用电话方式,但必须有原始记录。
17、第二十二条中违反“五不准”行为的,需经市创建办和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对违规违纪当事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处理,需报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18、第二十三条中对投资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扶持,扶持资金要向市场管理机构返还,由市场管理机构向场内商品经营者返还。
19、第二十三条中的“对出口贸易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由市商务局提出贡献突出企业名单及奖励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20、第二十四条中的“对在境内外上市且融资项目在我市建设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境内外上市指的是在我国大陆和国外上市,在香港上市的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21、第二十五条中选派企业家挂职的范围为规模上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入上年纳税前100名规模下非公有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企业法人代表向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市非公有经济发展局会同人事局、财政局进行认定后,履行补贴手续。
22、第二十六条中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博士到企业工作1个月内,要向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引进的博士进行初审,每年还要定期对博士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工作满3年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市区政府主要或主管领导签批兑现补贴资金。
23、第二十九条中“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的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在市各媒体开辟专栏做半个月以上的义务宣传”,报纸宣传版面篇幅不得低于整个版面的1/6,电视台宣传单次播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电台宣传单次播放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主题词:非公有制经济 优惠政策 补充说明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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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台河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9月14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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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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