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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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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在充分吸纳我市原有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领域

  第一条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都要放手让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进入。对政府已经投入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能退则退;对新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原则上不再进入。

   第二条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在准入条件、资质认定以及信贷、财税、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国民待遇。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允许中方以自然人为投资主体出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业务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大类核定。

   第四条 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非一人公司只要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非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到位。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

   二、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采煤、洗煤、焦炭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给予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配套资金扶持;1000—3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给予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配套资金扶持;3000—5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给予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扶持;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给予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2%的配套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全部到位。

   第六条 市区政府要分别收储部分工业用地,对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除采煤、洗煤、焦炭项目外),可以出让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租给企业使用,出租时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租金额度等额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按每年租金额度等额连续扶持10年;1000-3000万元的(不含3000万元),按每年租金额度等额连续扶持15年;3000-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按每年租金额度等额连续扶持20年;5000万元-1亿元的(不含1亿元),按每年租金额度等额连续扶持30年;1亿元以上的,按每年租金额度等额连续扶持50年。还可以采用土地作价入股等办法,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问题。

   第七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兑现。

   第八条 凡属财政开支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对新创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免收5年;对新创办的工商业、服务业及文化产业中符合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的行业的个体业户免收3年。对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含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中介机构),按收费下限标准、依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分档收取: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按收费最低标准的35%收取;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按收费最低标准的30%收取;1000-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按收费最低标准的25%收取;5000万-1亿元的(不含1亿元),按收费最低标准的2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收费最低标准的10%收取。

   第九条 大力扶持资源勘探以及煤化工等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市矿产资源(包括煤、黄金、铁、铜、石墨、大理石、石灰石、矿泉水等)勘查,对自筹资金开展勘查取得一定成效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勘探经费予以补助。对于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的煤化工项目,除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视情况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和外资企业到我市投资建厂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旅游开发、物流、大市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以及国有企业投资新上单独纳税的独立法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2008年起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由非公有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扶小工程”,力争每年要有10户左右进入规模上工业企业行列。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本年纳税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中小企业,超过30%以上税收增长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对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担保支持,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年限在2年以内。

   第十三条 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对新上个体工商企业免收规划审批的全部行政性收费和工本费;免收环保登记和年度检验费用,按国家标准下限收取环保监测服务费;免收车辆交易费;技术监督首次检验免收检验费,所有非公企业自用锅炉首次按标准减半收取手续费。鼓励企业以前店后厂方式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和取缔。对市区主干路两侧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牌匾设置的核准实行即报即办,不收取费用。在指定地区摆摊设点开展经商活动,免收摊位费和占道费。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低保户凭低保证、菜农凭自产证在早市和夜市经营,除卫生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代表的待遇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可分别终生享受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国家干部的工资、补贴、医疗、保险、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等相关待遇。对连续三年每年实缴税金超过1亿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待遇和奖励按税收属地和分享级次承担。

   第十五条 对贡献突出、政治合格的企业法人代表,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别突出的可推荐担任区人大、政协副职。

   第十六条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子女,可在我市任何一所高中入读并免收“三限生”费用;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子女,中考加20分。

   第十七条 对年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功勋企业”牌匾。其企业发生涉法问题,需要对法人代表立案、传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其法人代表参加市里会议时要安排专门座区,给予高规格礼遇。

   第十八条 对每年纳税前20名、21至50名的企业,市政府分别授予企业法人代表“特殊贡献企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推荐各级劳模人选,同时颁发“金卡”;对年纳税前51至100名的颁发“银卡”,持金、银卡企业家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另行规定。对新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年纳税分别排在前20名的授予其法人代表“创业名星”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及年纳税超50万元的企业,按纳税额度和企业规模发放不同数量的“S”头小汽车专用号段,免收市区内通行费。

   四、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第十九条 进一步明确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国家发改委核准公告的黑龙江七台河经济开发区,要借鉴外地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将开发区管委会调整为市委市政府的直属机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兼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规划和界定七台河经济开发区的用地范围,由管委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各项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项目库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市发改委组织企业和有关方面对现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定期向各类企业公布;市招商办负责对招商项目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并依托科研院所开发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并及时对外发布。

   五、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把区县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市直中省直部门单位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列为目标管理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赋予招商引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审批服务的协调权和评价权、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督办落实权,中心入驻人员对符合条件事项要当即批准,超时未审批的视为同意,创建办每月对违反审批规定的部门向全市通报,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新上非公有制企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助制定地方或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公示。对规模上企业实行封闭运营,市各部门到非公有制企业检查和处罚需报市创建办备案。市创建办要依照“五不准”规定对部门单位涉企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违规违纪当事人“一次查实下岗”、分管领导“一次检讨、两次免职”、主要领导“一次检讨、两次诫勉、三次免职”。

   第二十三条 加大市场体系和中介组织培育力度,鼓励域内外客商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对新建市场经工商部门确认符合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规模的,第一年免收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年免收50%,第三年免收30%; 对投资者和场内经营者,第一年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等额扶持,第二年按50%扶持,第三年按30%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财政兑现;场内业户办理证照过程中免收一切费用。新建市场启动后由工商部门实行封闭统一管理,其它部门未经非公有经济发展局批准不得进入检查。积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自主运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外向发展,对出口贸易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积极研究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问题,到“十一五”期末力争有1-2户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且融资项目在我市建设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兑现。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关联担保贷款等服务。加快推进商业银行组建步伐,积极鼓励社会各界领办、创办民营担保公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民营担保公司免收3年营业税,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民营担保公司担保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80%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的,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补助。

   六、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素质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人事局、经委、非公有经济发展局等要加大对非公企业家队伍的培训力度,并选派企业家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积极组建企业家协会。鼓励我市企业法人代表参加研究生班学习深造,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由市区政府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科技部门要积极引进非公有制企业急需人才,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博士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期间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评聘职称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退休福利。

   第二十七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和低排放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投入所得实施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以上的,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和联牌挂靠。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黑龙江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按税收渠道由市区政府兑现,并由新闻媒体义务进行形象宣传。市级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由非公有经济发展局统一协调。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个国际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九条 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以人为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抓好企业诚信建设,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的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市各媒体开辟专栏做半个月以上的义务宣传。

   第三十条 要发挥企业文化凝心聚力的作用,锤炼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文化品牌,建设富于文化内涵的优美厂区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现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文化建设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可优先评定并积极推荐晋级。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勃利县可参照此意见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本意见由市委政研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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